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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回護法》進行規範,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辦理、保護的方法。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翻譯

古建築群[編輯]

其包孕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(即繪畫、镌刻、工藝品、書本典籍、古代文件、考古資料、歷史資料)翻譯還分為:
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日本為保護文化財產、天然遺產所設立建設的標準,其資曆依日本《文化財護衛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份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範疇,也包含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自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紀念物)。

文化財產護衛手藝[編纂]

目錄

  • 1 分類
    • 1.1 物資性文化財產
    • 1.2 非物資文化財產
    • 1.3 民俗文化財產
    • 1.4 光景勝景
    • 1.5 文化景觀
    • 1.6 古建築群
    • 1.7 文化財產珍愛技術
    • 1.8 地下財產
  • 2 參看
  • 3 注釋
  • 4 外部保持

民俗文化財產[編纂]

風景名勝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分類[編纂]

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分歧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。

地下財產[編輯]

《文化財護衛法》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:(此中相對重要者標註為粗體)

  • 重要有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重要有形民風文化財):有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份。

風物勝景[編纂]

  • 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):無形的民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。
  • 登錄物資民俗文化財產(日語: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):尚未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財產(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)中稀奇需要保存與有用利用的。
  • 挂號的景物勝景(日語:登録記念物):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風景勝景(主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景名勝),個中特別需要保留與有效操縱的。

    文化景觀[編纂]
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天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。